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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 合同編號:
乙方(組團旅行社): 簽約地點及日期: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交通費;機場稅;住宿費;餐費;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核實甲方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并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給甲方。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或出團前應當向甲方提供行程表,列明:乙方和地接旅行社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及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避險措施,應急聯系方式,委派的全陪姓名及聯系電話。行程表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行程旅游產品和服務。(3)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4)在人身和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同時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5)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游行程,不得擅自離團;(6)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8)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9)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及有關部門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10)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在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3)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有權制止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和旅游目的地風俗習慣的言行。(4)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5)簽約時和行程中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甲方購物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6)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產品和服務;(7)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在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保護和救助措施。(8)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9)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向甲方提示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出團的,乙方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轉團后如受委托旅游社未與甲方重新簽訂合同的,乙方仍對甲方承擔責任。
10、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出團的,乙方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為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11、旅游行程開始前,經乙方書面確認后甲方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
12、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甲方。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甲方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四、合同的解除
13、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4、因未達到成團最低人數不能出團但能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費用,不視為乙方違約;如未能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的,甲方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為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3條、第20條相關約定處理。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20條相關約定處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7、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8、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甲方仍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給甲方。
19、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返回出發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由于乙方、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違約責任
20、出發前,除乙方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并能至少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7日或以上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6日至4日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出發前3至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1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2)如甲方違約的,除違約金外,還應當按乙方實際損失(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對方,并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的證據)賠償。
21、除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外,旅途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2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提供產品和服務,或違反規定安排甲方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擅自轉、拼團的,或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按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相應條款的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23、因乙方違反規定安排甲方購物或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甲方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提出要求的,乙方必須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24、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乙方應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25、在甲方自由活動安排期間,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乙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26、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27、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8、甲方因不聽從乙方或其導游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9、自由活動期間以及行程中途經的休息站、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休息和方便時間,游客購物為個人自主行為,由此產生的糾紛或造成的損失與乙方無關,乙方不承擔責任。
30、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仲裁、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六、合同效力
3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七、特別約定條款(含選項的欄目,選中的打√,不選的打Ⅹ)
旅行團名(團號) |
| 報名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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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定出團日期 |
| 成團最低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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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費用 | 單價: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總價 |
個人投保旅游保險 | □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保險名稱:太平洋旅游團體意外險 ;保險金額:12萬/人;保險費:5元/人 |
拼團安排 | □同意 □不同意 |
不成團解決方式 | □解除合同 □轉團 □延期出團 □改為其它線路出團 |
導游服務 | □派 □不派全陪 | 導游服務費(整團) |
|
地接服務 | □同意 □不同意委托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 |
爭議的解決方式
|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旅游服務熱線:12301)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1、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雙方其他約定 (如黃金周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
|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聯系電話: 經辦人: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 監督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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